办理条件: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管理中心。资金到账后,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办理场所:管理部业务大厅。
办理材料:
1、《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清册汇总表》 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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